原告:柯某。
委托代理人:李景珍,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鄂州市腾某航运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鄂州市杨叶镇福利院
法定代表人:方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林建,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某大冶铁矿劳动服务公司。住所: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铁山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瓒,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诉被告鄂州市腾某航运有限公司、武某大冶铁矿劳动服务公司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柯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鄂州市腾某航运有限公司、武某大冶铁矿劳动服务公司的起诉是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9,192.00元减半收取为79,59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共计84,596.0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
审判长 湛少鹏 审判员 宋光亮 陪审员 邓传文
书记员: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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