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某
翟晓琴(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
郧西县鑫成粉体科技有限公司
舒适(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
原告柯某某,男,生于1976年9月26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翟晓琴,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取证、出庭、调解。
原告郧西县鑫成粉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河夹镇箭流铺村4组大路沟处。
法定代表人陈刚,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舒适,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调查取证、参与诉讼、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柯某某诉被告郧西县鑫成粉体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远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翟晓琴、被告郧西县鑫成粉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刚及委托代理人舒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且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柯某某撤回对被告郧西县鑫成粉体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647元,由原告柯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且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柯某某撤回对被告郧西县鑫成粉体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647元,由原告柯某某负担。
审判长:吴远明
书记员:孙英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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