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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某与柯贤才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和平,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贤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原告柯某某与被告柯贤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柯某某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柯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08元,由原告柯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国炳

书记员: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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