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和平,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柯贤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被告:周回心,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原告柯某某诉被告柯贤才、周回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柯某某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柯某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柯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60元,由原告柯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韩德贵
书记员: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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