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柯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文军,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程良喜,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百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黄某市湖滨大道786-5号。
法定代表人陈荣,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敖英姿,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马云,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敖英姿,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马云,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某诉被告黄某百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柯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82元,由原告柯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祥国
书记员:刘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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