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
陈永灿(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
潜江正和化学有限公司
申请人:柯某,女,生于1981年12月13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住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灿,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潜江正和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潜江经济开发区竹泽公路9号。
法定代表人邵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柯某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潜江正和化学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盐化工总厂享有的货款215000元予以扣留。
申请人柯某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潜江正和化学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盐化工总厂的货款共计215000元。
案件申请费1595元,由被申请人潜江正和化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潜江正和化学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盐化工总厂的货款共计215000元。
案件申请费1595元,由被申请人潜江正和化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戴新安
书记员: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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