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柯某某,居民。原告:贺新华,居民。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恒胜,黄石市来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某某。被告:程某某。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忠,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柯某某、贺新华与被告贺某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柯某某、贺新华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柯某某、贺新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1592元,减半收取计5796元,财产保全费4416元,由原告柯某某、贺新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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