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智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盛夏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周圣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火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柯某汽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302部位368室。
法定代表人:孙兴国。
上海智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柯某汽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1578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2,5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20年5月9日,上海智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柯某汽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472,5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杨家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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