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现在湖北省大军山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幼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系原告柯某某妻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龙章,黄石市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
被告:湖北远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656号(西塞山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江龙,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湖北远强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柯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交付位于黄石市三圆路80号湖北远强建材有限公司办公楼(建筑总面积约3000㎡)为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支付此不动产(按当年价值估算)所产生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5%计至交付此不动产之日止);3、如上述房屋不能实现物权转让,则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金10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6%从2014年10月支付利息至2017年7月,共计199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因办厂周转资金短缺向原告提出借款。截至2014年9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8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为担保被告按时归还借款,被告还与原告签订了《企业连带不可撤销保证担保函》。同年9月30日,被告与原告经协商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将其拥有的位于黄石市三圆路80号湖北远强建材有限公司办公楼一至四层折价转让给原告,抵其累计所欠本息共100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柯某某借款,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湖北远强建材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与上述二人之间形成担保关系。由于被告李某某无力偿还借款,被告湖北远强建材有限公司与原告柯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自愿以公司位于黄石市三圆路80号的办公楼一至四层抵偿柯某某的全部借款本息。现原告柯某某起诉至本院要求履行《房屋转让合同》。原告柯某某与被告湖北远强建材有限公司之间并无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庭审时,本院已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柯某某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汪敬华
书记员: 夏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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