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某
程传先(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
丁首红(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
原告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本科文化程度,引汉灌区工程管理处职工,住天门市。
委托代理人程传先,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
住所地:天门市陆羽大道西15号,
代表人田正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首红,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某于2016年10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柯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柯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柯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柯某某负担。
审判长:戴建国
审判员:樊柏芳
审判员:甘贤操
书记员: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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