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某
柯昌斌(郧西县法律援助中心)
徐佳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
柯某某
李方平
李方林
原告柯某某,生于1973年11月7日,村民。
委托代理人柯昌斌,郧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徐佳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柯某某,生于1969年2月14日,村民。
第三人李方平,女,生于1949年10月12日,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方林,退休干部。(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参加诉讼,主张、放弃权利,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某诉被告柯某某、第三人李方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某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柯某某因与被告柯某某、第三人李方平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而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柯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柯某某因与被告柯某某、第三人李方平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而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柯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永宝
书记员:姚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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