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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某与岳富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富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林,男,河北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柯某某与被告岳富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柯某某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新与被告岳富山及诉讼代理人李森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柯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0年1月8日,被告与原告借款50000元,后不断地向被告催款,一直未能偿还,2016年原告委托朋友郑斌向被告催要贷款及利息,被告承认借款,但没有给付,现向贵院提起诉讼,并主张每月按2分利息直到付清款为止,请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借条。被告承认借款是事实,债权、债务关系存在,被告承认已扣除利息6000元,同意偿还借款50000元。由于借条上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岳富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柯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永生

书记员: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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