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柯海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系柯海波之妻。
上列两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柯美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柯海波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九州方园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州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南路文松花园5号。
负责人:周勇,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治飞,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柯海波、王某与被申请人武汉九州方园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州分公司(简称九州方园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柯海波、王某不服本院(2013)鄂鄂州中民二终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鄂民申字第0119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柯海波及其夫妻二人的委托代理人柯美振,九州方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治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5月16日柯海波、王某起诉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称,2011年4月3日,柯海波、王某与九州方园公司签订了装饰合同,约定将位于鄂州市长江天下10栋二单元4楼西户的房子以总金额52000元的价格承包给九州方园公司进行装饰,并首付42000元,合同约定6月16日交付使用。但至2011年5月,九州方园公司借故尾款未交,擅自停工至今,且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一)工程设计存在重大错误,厕所改小后,厕所门距床头柜只有40公分距离;(二)家具漆由白色变成黄色;(三)客卫隔断石不平,门关不上;(四)墙体瓷砖贴的都是空鼓,客卫墙砖已快脱落;(五)水电只完成工程的二分之一;(六)墙体塑只完成了工程的三分之一;门窗活页不是正品。综上所存在的问题,双方协商解决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恢复主卧原承重柱子和墙体;(二)要求九州方园公司拆走所有装饰材料,全额退还装饰工程款,并赔偿“诺贝尔”瓷砖损失和违约资金26000元;(三)九州方园公司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用。九州方园装饰公司答辩并反诉称,(一)我方设计不存在重大错误,主卧与卫生间的隔断不是承重墙,而是隔断填充墙,主卧西边的承重柱未拆,不影响主体安全问题。设计方案是柯海波提出,我方按其要求施工,移墙改门方向等问题造成的损失应由柯海波、王某负担;(二)柯海波、王某要求我方拆走所有装饰材料,全额退还工程款,并赔偿瓷砖损失和违约金26000元于法无据,我公司只同意合理赔偿柯海波、王某的瓷砖损失和人工修理费用5000元;(三)柯海波、王某违反合同逾期不交足工程款,不讲诚信,违约在先,应当偿还我公司工程款10000元并赔偿违约金6000元;柯海波的父亲多次到公司扯皮,导致我公司客户减少,对我公司的名誉造成不好的影响,应赔偿名誉损失20000元;(四)诉讼费以及鉴定费用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1年4月3日,柯海波与九州方园公司签订《装饰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柯海波将其所有的位于鄂州市长江天下10栋2单元402室的住宅房以包工、包基础施工材料的方式承包给九州方园公司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造价为52000元,开工日期为2011年4月6日,竣工日期为开工后第70个工作日。并约定,由于九州方园公司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九州方园公司负责;修理费用由九州方园公司承担,工期不顺延;如由于九州方园公司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柯海波支付每日100元的违约金;双方还就工程监理、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工期延误、验收与结算、工程款支付、有关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工程开工后,柯海波给付了工程款42000元。柯海波未在“九州方园公司柯先生家装平面布置图”和“九州方园公司预(决)算表”中签字,但认可九州方园公司的设计方案。施工过程中,柯海波随着工程的进度,分别在“隐蔽工程验收单”、“九州方园水电材料单”(下料单)上签字。柯海波同时要求缩小主卧卫生间,扩大主卧面积,九州方园公司遂移动了主卧卫生间隔墙。在施工过程中,柯海波与九州方园公司因工程质量、移墙等诸多问题发生纠纷,并于2011年10月15日经鄂州市装饰装修办公室组织双方两次进行调解未果,双方均同意终止合同。后柯海波另行聘请他人对工程遗留部分进行重装,共花去装修费用18542元。故柯海波遂诉诸法院。九州方园公司针对柯海波的诉讼请求亦提出反诉。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经柯海波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宜昌正联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司法鉴定所对涉案房屋装饰工程质量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一)改变主卧卫生间门朝向,降低了原建筑设计的合理性;拆除蒸气加压混凝土砌块填充墙体以及门边构造柱不会影响到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安全,但拆打主体结构柱并露出主筋影响到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安全,主卧卫生间墙砖粘贴工程空鼓超标,不符合施工规范和验收规范;(二)干湿分区分割条石(即客卫门槛石)平直度1㎜,符合要求;(三)书房书柜油漆,门扇和书柜存在色差,须用面漆对色差进行修正,以达到设计要求的颜色;(四)对客卫墙面砖铺贴,不符合施工规范,空鼓严重,不符合验收规范。厨房墙面砖空鼓严重,不符合验收规范;(五)乳胶漆涂刷工程项目基层尚未完工,乳胶漆底漆、面漆尚未进行涂刷。柯海波购买“诺贝尔”牌卫生间墙瓷砖价格为1960元,客卫墙面砖价格为3899.80元,腰线砖价格为705.60元,厨房墙面砖价格为2520元,共计9085.40元。柯海波支付鉴定费4500元。
另查明,王某与柯海波系夫妻关系,是涉案房屋的产权共有人。
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九州方园公司在装修柯海波房屋时出现的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规范是酿成本次纠纷的责任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现该《装饰装修合同》已经终止,柯海波也已另行聘请他人对九州方园公司在装修期间产生的遗留问题进行了重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又委托鉴定部门对损失进行了鉴定,故该重修费用、鉴定费用系九州方园公司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应由九州方园公司承担。柯海波要求九州方园公司承担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但柯海波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恢复主卧原承重柱子和墙体,因柯海波已自行完成,故依法不予支持。柯海波要求九州方园公司撤走所有装饰材料,全额退还其装饰工程款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因九州方园公司的装修只是存在部分质量问题,符合装修标准的部分柯海波也已正常投入使用,依据民法公平原则,不能将损失扩大化,故该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九州方园公司的反诉请求,因合同双方已协商解除,且合同解除的原因系九州方园公司违约所致,故九州方园公司反诉要求柯海波、王某支付余下的工程款10000元及违约金6000元,并赔偿名誉损失20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九州方园公司辩称移墙、改门的朝向系根据柯海波要求所改,不应承担移墙、改门的朝向的损失的辩述意见,因柯海波并非专业的房屋设计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九州方园公司作为专业的装修机构应依据业主的装修要求,结合房屋的实际情况,应尽可能提出方便业主生活的设计方案供业主参考,设计方案合理性的义务应由九州方园公司承担,故该辩述意见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九州方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柯海波、王某装修损失18542元,鉴定费损失450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23042元。二、驳回柯海波、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九州方园公司的反诉请求。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50元,由柯海波、王某承担50元,九州方园公司承担400元。
本院二审查明,2011年4月30日,柯海波与九州方园公司签订《装饰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柯海波将其位于长江天下10栋2单元402室的住宅以包工、包基础施工材料的方式承包给九州方园公司进行装饰装修;工程造价为52000元;签定合同,预付工程总造价的40%,计20800元作为工程备料款;水电、隐蔽工程验收双方签字认可后,支付工程总造价的55%,计2866元;木制结构完工验收双方签字认可后,支付工程总造价的5%,计2600元;开工日期为2011年4月6日,竣工日期为开工后第70个工作日;质量标准,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按《家居装饰工程验收标准》执行;合同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或部分违约)均须向对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于九州方园公司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九州方园公司负责,修理费用由九州方园公司承担,工期不顺延;由于九州方园公司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柯海波支付每日100元的违约金(但不承担其他“租房”、“单位罚款”等各种任何名目的“损失”);柯海波未按期足额支付中期款、尾款的,每延误一天向九州方园公司支付每日100元的违约金。同时,该合同还就施工图纸、工程变更、材料供应、工程验收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日,柯海波向九州方园公司支付设计定金2000元。同年4月5日,柯海波向九州方园公司支付工程首付款20000元。在合同签订后,九州方园公司即开始装修设计和进场施工。同年4月9日,柯海波在水电材料单(下料单)上签字确认。同年4月17日,柯海波在隐蔽工程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墙电、网线路、电话线、闭路线工程全部合格。同年5月5日,柯海波在木工材料单(下料单)上签字确认,并向九州方园公司支付装修工程二期款20000元。同年5月17日,柯海波在油工材料单(下料单)及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因柯海波要求缩小主卧卫生间,扩大主卧面积,九州方园公司在装修设计和施工中移动了主卧卫生间隔墙。同年5月底,工程进行到油工阶段,因柯海波之父柯美振认为装修设计和质量均存在问题,双方协商无果,以致产生争议。柯美振投诉到鄂州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和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同年10月15日,经鄂州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调解,双方仍未达成书面协议,但均同意终止合同。九州方园公司将柯海波家的装修钥匙交给鄂州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该办将钥匙转交给了柯海波,双方未办理现场材料、工程现状的交接。此后,柯海波另行雇请他人对未完工程部分进行施工,并恢复了主卧卫生间的隔墙,共花费17142元(其中恢复主卧卫生间隔墙7042元,墙面刮塑、油漆、乳胶漆4000元,刮塑工、油漆工人员工资5100元,水电安装人员工资1000元)。2012年5月16日,柯海波、王某共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九州方园公司同时提出反诉。
另查明,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经柯海波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宜昌正联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司法鉴定所对涉案装饰工程进行质量司法鉴定,一审查明的司法鉴定情况属实。柯海波、王某为此支付鉴定费4500元。
本院二审认为,柯海波与九州方园公司签订的《装饰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第14.1约定“合同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或部分违约)均须向对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因违反“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不能并用”的规定而无效外,其余条款均合法、有效。柯海波请求“恢复主卧原承重柱子和墙体”,“九州方园公司撤走所有装饰材料,全额退还装饰工程款”,因双方已终止合同,且涉案装修工程柯海波已雇请他人另行完成,该主张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未完工工程,由于双方已终止合同,应据实结算。柯海波要求九州方园公司移动主卧卫生间隔墙,后又雇请他人恢复主卧卫生间隔墙,造成的费用7042元,应由其自行承担。装修设计是否合理,没有强制性规定,装饰公司在确保安全性的情况下按照业主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该损失。九州方园公司未与柯海波、王某进行未完工程的交接,柯海波另雇请他人产生的油工材料、人工费用10100元,扣减恢复主卧卫生间隔墙的油工费用,与余下工程款10000元基本相当。其另行雇请他人完成余下工程后,不应再向九州方园公司支付该工程款。故九州方园公司反诉请求判令柯海波偿还工程款10000元,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按照《装饰合同》的约定,柯海波应在签订合同时支付20800元,水、电、隐蔽工程验收双方签字认可后支付28600元,其未按该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九州方园公司施工的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度严重超标、门扇和书柜存在色差、墙面砖空鼓严重,存在质量问题,亦构成违约。按照《装饰装修合同》第14.3、14.4、14.5的约定,双方的违约金标准均为每日100元,即相互抵消,但因九州方园公司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修理费应由九州方园公司承担。由于柯海波对质量问题没有鉴定其损失,也没有修理费实际发生的证据,其所单方计算的损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鉴定费用,系因质量争议产生,且九州方园公司的施工质量存在问题,该费用依法应由九州方园公司承担。九州方园公司要求柯海波赔偿名誉损失20000元,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柯海波、王某的上诉请求超出其一审所提的诉讼请求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九州方园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判令我公司承担恢复移墙的费用不公正”及“原审对重装费18542元,没有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判决我公司赔偿,于法无据”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余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一审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3)鄂鄂城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二、九州方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柯海波、王某的鉴定费损失4500元;三、驳回柯海波、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九州方园公司的反诉请求。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柯海波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25元,由九州方园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0元,由柯海波负担340元,九州方园公司负担50元。
柯海波、王某申请再审称,(一)判决书中“柯海波、王某的诉讼请求超出了原审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错误,柯海波、王某现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要求;(二)“主卧卫生间厕所门设计成距床头40公分距离,是户主要求扩大卧室面积所造成的,九州方园装饰公司按业主要求设计施工,九州方园没有过错,造成7024元损失应由户主承担”判决有失公理;(三)判决书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三条法律条款与判决书内容不相符;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70条第一条第二款(管辖与申请书]其内容是引用法律条款错误;(四)判决书中“由于柯海波未交工程尾款10000元已构成违约(注10000元包括维修费2000元),九州方园装饰公司贴的墙面砖严重空鼓、白油漆变色、门窗对角线长魔严重超标,也构成违约,即双方的违约金相互抵销,互不找”判决错误,事实上,我己交42000元工程款,余下尾款是工程质量押金,未构成违约;(五)判决书中“对于未完工程及柯海波要求九州方园装饰公司移动主卧卫生间隔墙,后由于双方终止合同,九州方园公司没有与柯海波、王某进行未完成工程交接,后又另雇请他人完成余下工程。不应再要求九州方园支付该工程款”判决错误。根据合同规定九州方园公司己完工程不符合同约定的,柯海波、王某有权要求退还九州方园公司己预交的工程款。综上所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条款错误,判决显失公平。请求:(一)撤销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鄂州民二终审第0036号民事判决书;(二)改判责令九州方园公司承担已恢复原承重柱子和墙体的经济损失7042元(实际损失1.5万元);(三)改判责令九州方园公司退还“诺贝尔”瓷砖20800元的经济损失(含施工费用),油漆白色变黄、墙面塑、水电安装、吊顶裂缝、地坪裂缝质量不合格重装工程款及拖延竣工日期违约金35000元;(三)本案一、二、再审诉讼费、鄂州市公证处证据保全费、宜昌正联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司法鉴定费由九州方园公司承担。九州方园装饰公司辨称,第一、关于工程质量的问题,因工程没有竣工,没有交付客户验收,有关工程质量的鉴定没有说服力。在竣工验收之前,我公司还有相关的监理程序,该鉴定出现质量问题不等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第二,关于柯海波要求我公司承担承重柱和承重墙的损失,我公司是应柯海波的要求缩小卫生间的面积,扩大卧室面积。其恢复原状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第三,本案中,合同约定在水电完工之后,柯海波应支付工程款,但到目前为止,其只付了42000元,还欠付工程款。因为柯海波的违约导致停工。未完的工程及需要返工的工程需要的费用,根据鉴定结论和我公司的预算,返工和未完工的工程需要8000元,不是柯海波主张的18542元。综上,我公司认为本案是柯海波拖欠工程款引起,导致我公司多次通知其交款而未交的情况下停工。我公司愿意按照未完的工程扣除相应的工程款,并要求柯海波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再审期间,九州方园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柯海波、王某向本院提交了詹泽军、许备战两份证明,称粘贴瓷砖、油漆和刮塑工程分别是其二人所做,拟证明九州方园公司所做工程偷工减料。证人许备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经庭审质证,九州方园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持异议。对于上述两份证据,本院认为,其所陈述的事实,不足以达到柯海波、王某所要证明九州方园公司所做工程偷工减料的目的,不予采信。
本院再审查明本院原二审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再审予以确认。另查明,本院二审判决生效后,柯海波、王某从本院领走了九州方园公司支付的赔偿款4500元。
综合柯海波、王某的申诉请求及九州方园的答辩,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一)本案纠纷产生后,九州方园公司在工程装修过程中因质量而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责任;(二)柯海波、王某要求九州方园公司赔偿损失是否有法律依据。本院对此分别评判如下:
(一)本案纠纷产生后,九州方园公司在工程装修过程中因质量而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责任问题。本案纠纷的起因主要是柯海波要求缩小主卧卫生间,扩大主卧面积,九州方园公司在装修设计和施工中移动了主卧卫生间隔墙,柯海波之父柯美振认为上述装修设计不合理而引起。由此造成九州方园公司所做的装修工程处于停滞状态,直致双方终止合同。由于九州方园公司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装修义务,导致部份装修不能达标,形成部份质量问题,由此产生的损失,九州方园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九州方园公司认为,因工程没有竣工,没有履行监理程序和交付客户验收,有关工程质量的鉴定没有说服力的观点不能成立。
(二)柯海波、王某要求九州方园公司赔偿损失是否有法律依据问题。再审中柯海波、王某请求,1.九州方园公司承担恢复主卧卫生间隔墙等,造成的费用7042元。对于该请求,因柯海波在装修设计之前要求缩小主卧卫生间,扩大主卧面积,九州方园公司才在装修设计和施工中移动了主卧卫生间隔墙,因此,恢复主卧卫生间隔墙而造成的损失理应由其自行承担。2.九州方园公司退还柯海波、王某“诺贝尔”瓷砖20800元的经济损失(含施工费用),油漆白色变黄、墙面塑、水电安装、吊顶裂缝、地坪裂缝质量不合格重装工程款及拖延竣工日期违约金35000元。柯海波、王某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武汉九州方园装饰公司遗修复重装证据目录之五》载明,(1)违规设计重装工程目录及使用资金,含“诺贝尔”瓷砖等费用,其计7042元;(2)遗留工程续装所需用资金计10100元。由此表明,柯海波、王某与九州方园公司终止合同后,修复、重装未完工的工程包含上述请求的事项,实际共用资金17142元。且柯海波、王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还下欠九州方园公司工程款10000元。本院二审认为九州方园公司未与柯海波、王某进行未完工程的交接,柯海波另雇请他人产生的油工材料、人工费用10100元,扣减恢复主卧卫生间隔墙的油工费用,与余下工程款10000元基本相当。其另行雇请他人完成余下工程后,不应再向九州方园公司支付该工程款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柯海波、王某在再审中又请求九州方园承担“诺贝尔”瓷砖20800元(含施工费用),油漆白色变黄、墙面塑、水电安装、吊顶裂缝、地坪裂缝质量不合格重装工程款的经济损失,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本院二审认为,由于柯海波对质量问题没有鉴定其损失,也没有修理费实际发生的证据,其所单方计算的损失,不予支持的观点成立。另,在合同履行期内,双方产生纠纷的原因,系柯海波之父柯美振认为移动了主卧卫生间隔墙装修设计不合理。事实上,移动主卧卫生间隔墙,九州方园公司是按柯海波要求设计并施工,因此,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和终止的责任并非九州方园公司。柯海波、王某要求九州方园公司支付拖延竣工日期违约金,亦不应支持。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之规定,柯海波、王某在上诉及再审中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
综上所述,本院再审认为,柯海波、王某的再审请求均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认为二审判决错误的观点均不能成立。柯海波、王某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管辖与申请书)系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的条款内容,其认为二审适用法律错误的观点亦不能成立。虽然柯海波、王某申请质量鉴定时未对具体的损失数额进行核定,也未提供损失实际发生的证据,但九州方园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客观存在厨房墙面砖空鼓等质量问题,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责任大小应予酌情认定。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九州方园公司愿意承担6000元的修理费损失,结合本案的实际,本院认为以此作为赔偿额度较为妥当。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州法民二终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即: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3)鄂鄂城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三、驳回柯海波、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九州方园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变更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州法民二终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九州方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柯海波、王某的鉴定费损失4500元、修理费6000元(九州方园公司已赔付鉴定费损失4500元,实际应赔付修理费6000元)。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柯海波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25元,由武汉九州方园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州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0元,由柯海波负担340元,武汉九州方园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州分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潘晓宏 审判员 黄 琼 审判员 赵国文
书记员: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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