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
张友江(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
袁知稳(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
刘某
原告柯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友江,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知稳,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诉被告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柯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柯某负担。
审判长:成传军
书记员:肖绪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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