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柯某。
委托代理人唐全洲,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
原告柯某与被告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某的委托代理人唐全洲、被告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葛某欠原告柯某90000元有葛某向柯某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应予确认。葛某辩称已偿还了部分借款,但柯某不确认,葛某亦未提供其已还款的相关证据,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债务应当清偿,葛某应及时偿还柯某欠款90000元,因双方在欠条中对利息约定不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葛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柯某欠款9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建明
书记员:田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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