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
成传明(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
朱某
李晓波(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
何秀钢(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
某县木港镇田畈村第一村民小组
原告柯某,男。
委托代理人成传明,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朱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晓波,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秀钢,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第三人某县木港镇田畈村第一村民小组。
负责人朱槐祥,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诉被告朱某、第三人某县木港镇田畈村第一村民小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柯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43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柯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43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
审判长:陶向荣
审判员:汪远红
审判员:周佐根
书记员: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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