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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与朱某、第三人某县木港镇田畈村第一村民小组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柯某
成传明(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
朱某
李晓波(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
何秀钢(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
某县木港镇田畈村第一村民小组

原告柯某,男。
委托代理人成传明,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朱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晓波,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秀钢,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第三人某县木港镇田畈村第一村民小组。
负责人朱槐祥,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诉被告朱某、第三人某县木港镇田畈村第一村民小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柯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43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柯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43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

审判长:陶向荣
审判员:汪远红
审判员:周佐根

书记员: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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