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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某、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柯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阳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红进,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系死者杨伟伟之父),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秋香(系死者杨伟伟之母),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合安,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朱子封,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阳新县,原审被告:武宁县新世纪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武宁县罗溪乡。法定代表人:熊玉峰,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长虹大道98号。负责人:陈顺泉,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誉博财富大厦十三层。负责人:李劭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柯某某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上诉人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何秋香、原审被告朱子封、武宁县新世纪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6)鄂0222民初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柯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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