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柯某某(再审被申请人),生于1947年5月12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王自琴。
委托代理人周锐,系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戢治兵(再审申请人),生于1974年2月27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传发,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原告柯某某诉原审被告戢治兵、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戢治兵向检察机关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据郧西县人民检察院(2015)42032200005--7号再审检察建议书,经本院院长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由审判员陈吉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余德清、人民陪审员王永祥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自琴、原审被告戢治兵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书记员袁小溪
审判长:陈吉伦
审判员:余德清
审判员:王永祥
书记员:袁小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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