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柯某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居民,住神农架林区,现住神农架林区。
委托代理人黄兴剑,湖北神农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居民,住神农架林区,现住神农架林区。
被告张某某(系但某某之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系神农架林区高级中学教师,住神农架林区。
被告王家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房县人,居民,住神农架林区,现住神农架林区。
被告陈珊(系王家龙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居民,住神农架林区。
原告柯某会与被告但某某、张某某、王家龙、陈珊彩票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柯某会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兴剑、被告但某某、张某某、王家龙、陈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对于被告王家龙、陈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因根据本院已生效的(2015)鄂神农架民初字第00119号判决书的认定,第72期彩票未打的责任不在王家龙和陈珊,这两人也不是原告购买彩票的合伙人,故原告要求二人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被告张某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因其仅提出了建议,并没有强制要求但某某或王家龙、陈珊按其要求购买彩票,其也不是原告购买彩票的合伙人,故原告要求张某某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柯某会要求被告张某某、王家龙、陈珊连带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但某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柯某会与被告但某某是口头合伙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的规定,作为合伙人的但某某在改变计划时应告知合伙人柯某会,并征得其同意后才能决定处理合伙事务,现并无证据证明但某某履行了告知义务,而是其擅自改变购买计划,且未及时向王家龙、陈珊指示第72期的购买,导致该期未买未中,造成了其与原告柯某会共同亏损36800元的事实,故但某某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7条“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的规定,被告但某某应对原告柯某会的亏损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综合考虑合伙关系中“风险共担”的原则及但某某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由被告但某某承担原告柯某会亏损损失18400元中30%的赔偿责任,即55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但某某赔偿原告柯某会亏损损失55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柯某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柯某会负担182元,被告但某某负担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丽 审判员 赵能华 审判员 杜君华
书记员:徐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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