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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某、尹某某等与红安县常乐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冶市人,住湖北省大冶市。(系受害人杜某母亲)
原告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冶市人,住址同上。(系受害人杜某妻子)
原告杜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冶市人,住址同上。(系受害人杜某长子)
原告杜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冶市人,住址同上。(系受害人杜某次子)
上述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学文,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红安县常乐运输有限公司。地址:红安县城关镇城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建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周燕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饶太益,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区新港大道16号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施振雄,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舒勤,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市江鸿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吴中南,该公司经理。
被告尹希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冶市人,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大道33号。
法定代表人:夏学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占才礼,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柯某某、尹某某、杜威、杜邦诉被告周燕桥、红安县常乐运输有限公司、尹希明、黄冈市江鸿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黄冈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财保黄冈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柯某某、尹某某、杜威、杜邦的委托代人陈学文、被告周燕桥、红安县常乐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饶太益、被告尹希明、太平财保黄冈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舒勤、财保黄冈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占才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冈市江鸿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柯某某、尹某某、杜威、杜邦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红安县常乐运输有限公司、周燕桥、黄冈市江鸿物流有限公司、尹希明连带赔偿四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30609.6元,被告太平财保黄冈支公司、财保黄冈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6日1时9分许,被害人杜某驾驶鄂J×××××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凤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限高处路段时,与同向周燕桥驾驶鄂J×××××/鄂J×××××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后被动前冲的鄂J×××××号车与前方熊胜华驾驶的鄂J×××××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冲撞,造成杜某、周燕桥受伤(杜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和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害人杜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周燕桥与当事人熊胜华分别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鄂J×××××/鄂J×××××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太平财保黄冈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第三者商业保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鄂J×××××号重型自卸车在被告财保黄冈市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第三者商业保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6日1时9分许,被害人杜某驾驶鄂J×××××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凤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限高处路段时,与同向周燕桥驾驶鄂J×××××/鄂J×××××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后被动前冲的鄂J×××××号车与前方熊胜华驾驶的鄂J×××××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冲撞,造成杜某、周燕桥受伤(杜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和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鄂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子湖大队依法作出鄂梁公交认字〔2016〕第072631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害人杜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周燕桥与熊胜华分别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鄂J×××××/鄂J×××××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太平财保黄冈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第三者商业保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鄂J×××××号重型自卸车在被告财保黄冈市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第三者商业保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
另查明,原告柯某某、尹某某、杜威、杜邦一直在大冶市××镇××街生活居住。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害人杜某因本起交通事故死亡,其继承人即柯某某、尹某某、杜威、杜邦依法有权获得赔偿。鄂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子湖区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责任,结合当事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被害人杜某承担70%的责任、周燕桥承担15%的责任、熊胜华承担15%责任。
本起交通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财保黄冈分公司作为鄂J×××××号车辆的保险人,财保太平黄冈支公司作为鄂J×××××/鄂J×××××车辆的保险人,负有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责险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赔偿在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红安常乐运输有限公司、周燕桥、黄冈市江鸿物流公司、尹希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认定各项损失如下:
一、医疗费:1800元;
二、丧葬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原告诉请,法院支持其主张的丧葬费25708元;
三、死亡赔偿金。杜某生前为大冶市保安镇常驻居民,故按照所在地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确定死亡赔偿金为587720元(29386元/年×20年);
四、精神抚慰金。被害人杜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给其家人造成严重伤害,故对该项损失法院确定为40000元;
五、家属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虽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项支出,鉴于死者家属处理丧葬事宜必然产生一定交通费用,法院酌情确定为2000元;
六、家属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鉴于死者家属处理丧葬事宜必然产生一定误工损失,法院酌情按照5人7日、每人100元的标准,确定为3500元;
七、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原告柯某某系被害人杜某之母,年老体迈,无生活能力,根据相关规定,法院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120240元(20040元/年×6年)。
上述各项费用共计780968元,被告红安常乐运输有限公司、周燕桥赔偿194775.2元,由财保黄冈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0900元,在商业三责险保险合同范围内赔偿83875.2元;被告尹希明赔偿194775.2元,由太平财保黄冈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0900元,在商业三责险保险合同范围内赔偿83875.2元。鉴于被告红安常乐运输有限公司、周燕桥、尹希明、黄冈市江鸿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应负的事故损失赔偿责任通过车辆保险即财保黄冈分公司和太平财保黄冈支公司全额代为赔付,故法院对被告红安常乐运输有限公司、周燕桥、尹希明、黄冈市江鸿物流有限公司在本起事故中所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予以免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七日内向原告柯某某、尹某某、杜威、杜邦赔偿194775.2元。其中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110900元,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83875.2元;
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七日内向原告柯某某、尹某某、杜威、杜邦赔偿194775.2元。其中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110900元,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83875.2元(由鄂J×××××与鄂J×××××各赔偿41937.6元)。
三、驳回原告柯某某、尹某某、杜威、杜邦对被告周燕桥、红安县常乐运输有限公司、尹希明、黄冈市江鸿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60元,由被告尹希明、黄冈市江鸿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永华 审 判 员  金学锋 人民陪审员  罗休勇

书记员: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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