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柯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良萍,女,江西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庐山市。
被告: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第三人:庐山区华宝置业,住所地:九江市。注册号:360402610065620。
经营者:涂檬,男,系庐山区华宝置业店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诉被告易某某、左某某、第三人庐山区华宝置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
审判员 宋浩洁
书记员:徐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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