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柯小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
被告: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西路13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方永干,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航,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原告柯小兵与被告周某某、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1日立案。因原告与被告周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柯小兵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柯小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020元,由原告柯小兵负担。
审判员 秦必先
书记员:曾经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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