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柯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系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杭,系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下陆区东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街24号。
法定代表人:姜跃进,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忠,系该中心员工,系一般授权。
被告:黄石市第五医院。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大道98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霞,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旭红,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果,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大冶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大冶市城北开发区东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许清,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港,系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华,系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普爱医院。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473号。
法定代表人:胡绍,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忠,系湖北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七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马平恩,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强,系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敬凯,系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某诉被告下陆区东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黄石市第五医院、大冶市人民医院、武汉市普爱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柯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柯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浩波
书记员:范家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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