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柯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竹山县人,住湖北省竹山县。委托代理人:徐翔,湖北驰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高文,湖北驰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原告柯娟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查,被告李某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原告柯娟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公告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公告费用。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柯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波
书记员:李启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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