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大发
惠远帅(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
柯大平
孙保山
孙某某
原告柯大发,生于1955年11月18日,村民。
委托代理人惠远帅,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代收法律文书、出庭等相关程序权利。
委托代理人柯大平,村民。代理权限:代收法律文书、调解等特别授权。
被告孙保山,生于1941年8月29日,村民。
被告孙某某,生于1991年11月4日,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大发诉被告孙保山、孙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柯大发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柯大发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柯大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柯大发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柯大发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柯大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柯大发负担。
审判长:林礼斌
书记员:张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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