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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与丹江口市国家粮食储备库、付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柯某
朱延峰(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
彭雪芹(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
丹江口市国家粮食储备库
付某
王灵芝(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
沈均龙

原告:柯某,男,生于1979年1月12日,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朱延峰,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彭雪芹,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丹江口市国家粮食储备库。其他情况不详。
法定代表人:丁义伟,该储备库主任。
被告:付某,男,生于1966年3月6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灵芝,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沈均龙,男,生于1970年3月8日,汉族,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诉被告丹江口市国家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丹江粮食储备库)、付某、沈均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丹江粮食储备库、付某、沈均龙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柯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柯某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市国家粮食储备库、付某、沈均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7元,减半收取953.5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柯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柯某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市国家粮食储备库、付某、沈均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7元,减半收取953.5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

审判长:沈文国
审判员:计孝成
审判员:赵国铭

书记员:姬雪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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