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住阳新县洋港镇黄坪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继斌,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建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南林桥镇团墩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从厚水,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柯某某与被告曹建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柯某某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柯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计1305元,由原告柯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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