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柯某、曾某与闫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柯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原告: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述两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东,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云(系被告之妻),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第三人:大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市场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孙超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伟。
  原告柯某、曾某与被告闫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7年12月1日,经原告申请,本院通知大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担保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8年1月25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某、曾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东,被告闫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云,第三人农业担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柯某、曾某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解除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沿西路XXX弄XXX号XXX-XXX层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设立的抵押权,并配合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2、要求被告依约支付逾期办理过户手续之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原告柯某、曾某与被告闫某某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两原告以1,300万元之价格向被告闫某某购买系争房屋。合同签订后,两原告依约支付了首付款400万元,但被告闫某某至今未依约向第三人农业担保公司还款,注销其以系争房屋设定的抵押权,导致双方至今无法共同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故现原告柯某、曾某诉讼要求处理。
  被告闫某某辩称,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已将系争房屋实际交付两原告,故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原告明知系争房屋已设定抵押权,中介公司表示由原告偿还贷款。现只要两原告清偿贷款,解除抵押,被告同意配合过户,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第三人农业担保公司述称,只要原、被告将相关抵押贷款清偿,第三人同意配合解除系争房屋设定的抵押权。
  原告柯某、曾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首付款收据、房地产权证及不动产登记簿信息等,经法庭调查、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被告闫某某以其所有的系争房屋作为其与第三人农业担保公司主债权合同1,800万元中的810万元的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当年10月,原告柯某、曾某与被告闫某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1、两原告以1,300万元之价格向被告闫某某购买系争房屋;2、被告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还款、抵押登记注销手续;3、两原告于当月27日支付被告房款400万元,余款由两原告申请银行贷款,由银行在见他证、新产证后直接放款给被告;4、双方于2016年12月31日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被告故意拖延或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每逾期一日,被告应向两原告支付已收款0.5%的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两原告依约支付了首付款400万元。之后,因被告闫某某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第三人农业担保公司还款,注销其以系争房屋设定的抵押权,导致双方至今无法共同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故现原告柯某、曾某诉讼要求处理。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的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和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合理的行使权力和全面的履行义务。2016年10月,原告柯某、曾某与被告闫某某自愿签订了涉及系争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柯某、曾某依约支付首付款后,被告闫某某却至今未依约注销其在系争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导致双方无法办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两原告无法取得系争房屋产权,明显侵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根据房价变动和原告实际损失等综合因素考虑,酌情确定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于被告闫某某主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相关中介公司承诺由两原告负责归还贷款,两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有过这样的约定,故对于被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柯某、曾某要求被告闫某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第三人大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清偿涉及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沿西路XXX弄XXX号XXX-XXX层房屋的全部抵押贷款本息及罚息等,涤除设定的抵押权,并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第三人大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予以协助;
  二、被告闫某某在涤除上述抵押权后的七日内,与原告柯某、曾某共同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沿西路XXX弄XXX号XXX-XXX层房屋转让过户手续;
  三、被告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柯某、曾某支付逾期办理过户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本金400万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配合两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800元,由被告闫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江梅娟

书记员:金  鸣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