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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查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原告查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查某某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查某某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查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陆晓云

书记员:王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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