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查某某,男,生于1983年4月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刘贵福,湖北刘贵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郭可喜,男,生于1967年12月2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被告彭某地,男,生于1941年10月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系被告郭可喜岳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某某诉被告郭可喜、彭某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查某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查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查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查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永宝
书记员:姚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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