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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查某
王华珍(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李某

原告: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珍,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查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查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查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查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080元,减半收取计4540元,由查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查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查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080元,减半收取计4540元,由查某负担。

审判长:李大彬
审判员:张明星
审判员:李国富

书记员: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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