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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某某、查某某等与杜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查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查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原告:查永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毅,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刚,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宏霞,系被告杜某某之女。

原告查某某、查某某、查永红与被告杜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查某某、查某某、查永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刚、被告杜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红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立即返还非法占有三原告的房屋;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三人共同拥有位于荆州市××区××室,被告于2014年9月与原告父亲查茂祥结婚后居住于此,现原告父亲已经逝世,原告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处置。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搬离,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杜某某与三原告的父亲查茂祥于2008年4月起同居,并于2014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6年9月28日三原告父亲去逝。被告自2008年至今,一直居住于本案所涉房屋。本案所涉房屋产权系三原告所有。

本院认为,被告杜某某对三原告所诉争之房屋要求予以返还并无异议,但要求三原告给予16万元的安置费。本院认为,三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被告亦同意返还,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杜某某与三原告的父亲查茂祥一起生活多年,给于三原告的父亲查茂祥生活上给于了关怀和帮助,使其晚年更幸福,并在查茂祥生病期间尽到扶持和照顾的义务,使三原告能够更安心投入其自身的工作及生活中去,解决了三原告的后顾之忧。现被告杜某某已年逾古稀,三原告给予被告适当的安置费更合乎情理及公序良俗。但告要求三原告给予160000元的安置费过高,本院根据荆州当地生活水平酌定三原告给予被告杜某某60000元的安置费。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某某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一月内将位于荆州市荆州区荆东路34号第6栋1门3层1室房屋返还给原告查某某、查某某、查晓红。被告杜某某履行判决义务后,由三原告支付给被告杜某某60000元。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家国 审 判 员  何付蓉 人民陪审员  付 强

书记员: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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