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英山县。
原告查某某与被告裴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查某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查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查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查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全意
书记员:翁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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