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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某某与杨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人行,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飞,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查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查某某诉称,2017年4月20日,原告在被告的引荐下申购了由案外人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隆公司)发布的名为“意隆-稀土产业并购基金七期”的基金,申购金额为2,000,000元。该基金的持有期限为2017年4月25日至2018年7月24日,年化业绩比较基准收益为10.5%。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意隆-稀土产业并购基金七期产品担保》,约定如上述基金到期后未能按照10.5%的收益兑付,被告无条件承担全额兑付责任,即对到期本金和收益合计2,262,5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6月,意隆公司因财务状况恶劣而停止经营,原告投资的上述基金在到期后也无法获得本金和收益的兑付,原告遂多次要求被告按照担保书的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遭到被告拒绝。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投资本金2,000,000元、收益262,500元,合计2,262,500元;要求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上述本金和收益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本院向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九支队了解,公安机关已对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朱一栋等涉嫌犯集资诈骗罪、操纵证券市场罪一案立案侦查,其涉嫌犯集资诈骗罪的行为包括通过意隆公司等集团下属公司发行私募基金的方式进行集资诈骗,而根据意隆公司电脑中恢复的资料,原告及其所购涉案基金在相关基金投资的名单中。此外,其集团下属的业务员有包括被告在内的一千余人,目前亦属于刑事侦查的范围。综上,本案所涉保证合同纠纷存在经济犯罪嫌疑,目前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而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查某某的起诉;
  二、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处理。
  案件受理费24,900元,全额退还原告查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陶义才

书记员:万  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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