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205民初163号原告:查卫兵,女,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晶晶,河北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新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原开滦一中西。法定代表人:吴立才,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艳杰,河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查卫兵与被告唐山市新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查卫兵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查卫兵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查卫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33元,由原告查卫兵负担。审判员谢长海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刘珊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