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焦增才(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增才,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由原告邯郸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由原告邯郸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志钢
书记员: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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