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杨西宁(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
侯德隆(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
江苏某某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西宁、侯德隆,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某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界东村工业规划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某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74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玉斌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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