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耿某某,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洪飞,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铁南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大鹏,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被告齐齐哈尔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该公司经理。
原告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被告齐齐哈尔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因周某下落不明,本院公告对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后因周某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参加诉讼,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如下:由于被告齐齐哈尔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变更无法取得联系及被告周某无法取得联系,依法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00元,减半收取570.00元,公告费26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荣
审判员 翟峰
审判员 李贵林
书记员: 田丽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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