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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洋,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某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万友,黑龙江张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连海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7)黑8105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连海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王洋,被上诉人某某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万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连海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1、一审法院遗漏必要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发回重审。2、一审���院认定的基础法律关系错误。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直接导致该判决结果错误。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遗漏当事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某某公司应给付某某工程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某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当日给付某某工程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第二笔借款本金100万元于2018年1月15日之前给付;余下借款本金50万元于2018年2月15日之前给付完毕;二、某某工程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某某公司未按上述确定期限履行给付��款本金义务,即按一审判决内容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某某工程公司负担,如果某某公司不按上述调解内容给付借款本金,一审案件受理费由某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奎
审判员 董力源
审判员 刘红丽

书记员:王鑫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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