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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张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何素琴
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
张云辉

原告何素琴,女,身份证号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习家套村西17排216号。
委托代理人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云辉,男,身份证号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习家套村西17排216号。
法定代理人卢笑艳,女,身份证号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黄坨村东街3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素芹与被告张云辉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素琴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何素琴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素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2547减半收取人民币1273元,由原告何素琴负担。

本院认为,何素琴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素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2547减半收取人民币1273元,由原告何素琴负担。

审判长:牟长青
审判员:许文辉
审判员:李永顺

书记员: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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