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简某,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行唐县。
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行唐县。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行唐县。
被告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行唐县。
委托代理人任新海,系河北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周某、王某、秦某、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4元,减半收取计30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瑞林
书记员: 王若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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