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
刘某
成传明(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被告刘某,男,教师。
委托代理人成传明,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刘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9元,减半收取2519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9元,减半收取25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曹树才
审判员:陶向荣
审判员:周佐根
书记员: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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