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毛彪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石家庄市桥东区。
原告某人才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常立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建新,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石家庄市。
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原告某人才公司诉被告赵某某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纠纷两案,两案合并审理。
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某人才公司于2014年3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赵某某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共计2万元;
二、原告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之间就加班费、经济补偿金事宜无其他纠葛;
三、原告某人才公司与被告赵某某之间就加班费、经济补偿金事宜无其他纠葛;
四、两案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由二原告各负担1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苏维艳
书记员: 魏冬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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