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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王某等与苏某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大化街大化生活小区xxx号,身份证xxxx。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大化街大化生活小区xxx号,身份证xxxxx.
委托代理人张宁,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大化街大化生活小区xxx号,身份证xxxxxx.
案由:收养关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苏某、王某与被告苏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苏某、王某与被告苏某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调解书生效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双方互无其他争议。
诉讼费50元,由原告苏某、王某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 洁

书记员:冯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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