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柏某某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晗鸿五金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叶贤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原告柏某某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晗鸿五金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于2019年2月14日收到原告柏某某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柏某某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某某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某某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佩瑶
书记员:包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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