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柏某某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林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经营者:林贤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琮,上海沃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某某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林某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柏某某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柏某某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 莺
书记员:韩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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