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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玉某与苏某某、上海瑞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柏玉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美霞,上海敏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
  被告:上海瑞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成玉。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汪媛。
  原告柏玉某与被告苏某某、上海瑞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玉某撤诉。

审判员:江敏超

书记员:余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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