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柏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韵翔,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天奇,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柏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柏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龚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龚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龚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柏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柏某5,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柏某1与被告柏某2、徐某某、柏某3、龚某1、龚某2、龚某3、柏某4、柏某5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柏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柏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叶 莎
书记员:高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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