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柏某禅寺,住所地赵某石塔东路**号。
负责人明海,该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路钧、樊文军,河北钧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柏某饭店,住所地:赵某升华街。
负责人王保林,该饭店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伟,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柏某禅寺与赵某柏某饭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本案应以另案(行政诉讼)的结果为依据,故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邢宏波
人民陪审员 殷平社
人民陪审员 邢献敏
书记员: 陈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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