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柏某禅寺与赵某柏某饭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柏某禅寺,住所地赵某石塔东路**号。
负责人明海,该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路钧、樊文军,河北钧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柏某饭店,住所地:赵某升华街。
负责人王保林,该饭店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伟,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柏某禅寺与赵某柏某饭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本案应以另案(行政诉讼)的结果为依据,故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邢宏波
人民陪审员 殷平社
人民陪审员 邢献敏

书记员: 陈建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