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柏斯琴行(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1,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开发区珠海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天延,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嗣雯,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戈特里安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67号1—2房自编0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J。法定代表人:倪穗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珊,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柏斯琴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删除被告已在网上发布的十一篇侵权文章;2.被告在发布侵权文章的微信公众号、百度贴吧(乐器吧、钢琴吧、戈特里安吧、柏斯琴行吧、斯坦伯格吧)、流行钢琴网、琴童网以及各大门户网站(新浪、搜狐、网易等)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道歉内容必须经法院审核通过方可发表)、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4.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0万元和公证费1.28万元;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被告捏造、散布原告钢琴造假的谣言。2014年5月至6月,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流行钢琴网、琴童网等公开媒体发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钢琴制造协会(BundesVerbandKlaviereV)声明》、《<德国之声>2014年5月24日德国波恩报道》、《回顾和陈述一下这次中德联手打击中国厂家明目张胆山寨仿冒德国制造钢琴的始末》、《中国湖北宜昌集团所属的威廉-斯坦伯格Wilh.Steinberg钢琴的虚假宣传》文章,假冒德国钢琴制造协会的名义,称原告为“假冒德国品牌”,还宣称原告的“威廉-斯坦伯格”钢琴品牌因假冒德国制造而被德国钢琴制造协会开除。实际上,德国钢琴制造协会从未发布类似新闻,原告也从未假冒德国钢琴品牌,中国乐器协会也已经公开澄清此事。被告所发上述文章内容严重失实,且还大量使用“无耻奸商”、“厚颜无耻”、“欺骗消费者”等侮辱性言语攻击原告。2016年7月5日,被告及倪穗礼又在微信公众号、百度贴吧等发布《当假德国钢琴说得比真的还厉害的时候》,捏造原告等钢琴企业是“假冒德国品牌”,其谣言再次被中国乐器协会公开辟谣、澄清。2.被告捏造原告收购违法的事实,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2015年8月,原告以关联公司建时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时投资公司)的名义,从德国戈特里安钢琴公司原股东处收购了约70%的股权,同年10月14日,原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收购事宜。2015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和乐器贴吧、钢琴贴吧等多家网络平台发表《关于德国戈特里安-史坦威钢琴被收购的经过和现状说明》、《德国戈特里安总设计师再度莅临广州备战上海乐器展》、《正式通过德国司法启动针对柏斯“收购案”行动的声明》、《关于所谓“柏斯收购德国百年钢琴厂”的证据和说明》、《德国XX长征,科技新车大显神威(转发自倪总文章)》、《德籍黄佩玉教授应邀出席第16届西班牙钢琴大赛评委(2)》大量文章,声称原告的收购行为违法,德国政府和钢琴协会已经介入收购案,原告收购行为已被德国政府调查、否决,德国司法部门已就收购一事对原告启动了司法行动,还称建时投资公司是空壳公司,系利用欺骗、隐瞒手段进行收购等等。实际上,原告收购德国企业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受到调查,建时投资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香港注册并不像国内需要大量注册资本,而是更注重经营过程,建时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少并非空壳公司。被告发布文章的内容系自行捏造,与真实情况不符,被告在文章中使用了大量侮辱性、诽谤性用语,被告的上述行为已导致原告钢琴品牌在消费者和社会公众中的评价降低,良好商誉极大受损,销售量和业绩均受到影响,遭受大量的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戈特里安公司辩称:1.原告诉称涉及“威廉-斯坦伯格”钢琴是否100%德国制造的相关文章发表时间是在2014年5月、6月期间,原告2014年6月9日已对这些文章的网页进行了公证保全,原告彼时已知其权利受到了侵害,对这部分文章所引起的纠纷,原告2016年7月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同时文章中所提到的钢琴并非100%德国制造,指的是并非是在德国本土制造,原告也证明确有部分钢琴在中国生产,因此文章内容并不失实。2.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提交的所有涉及收购德国戈哥特里安钢琴公司的文章内容均未提及原告名称,而是湖北宜昌柏斯集团或建时国际等第三方名称,原告无权起诉,至于原告诉称《德国XX长征,科技新车大显神威(转发自倪总文章)》文中对于原告董事长吴天延的人身攻击,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文中所指“香港脚”针对的是吴天延,即使是吴天延,也应由吴天延起诉,而并非原告起诉。3.(1)被告并无主观过错,被告是德国戈特里安钢琴公司的代理商,不可能去做损害自己所代理品牌的任何事情,被告没有侵害原告名誉或声誉的主观过错;(2)被告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被告微信所发的文章内容并未失实,被告在文章中只是陈述建时投资公司收购的过程,表述用的是“涉嫌”二字,并未下任何定论,且涉案文章均未提及原告的名称,不能唯一指向原告,这些文章并未损害原告名誉,而在被告微信公众号以外发表文章的帐号并非被告使用,其发帖与跟帖都与被告无关;(3)原告未提交证明其名誉因上述文章受到损害的证据;(4)由于原告未举证其名誉受到损害的结果,则不存在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的行为未构成对原告的损害。4.原告诉称50万元经济损失的请求无客观证据。5.律师费、公证费,不能证明是为本案所涉纠纷所支出的费用,不应支持。6.被告与倪穗礼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主体,以倪穗礼名义所发表的文章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被告也不应对此承担责任。综上,原告主体不适格,有部分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且无证据证明原告遭受了相关损害结果,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建时投资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董事是吴雅玲,股东是吴天延、吴雅玲,2015年8月13日该公司取得德国戈特里安钢琴公司股东资格。宜昌金宝乐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原告柏斯琴行和长利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吴天延。原告的唯一股东是长利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原告销售的部分威廉-斯坦伯格钢琴是从德国进口,原告集团的宜昌金宝乐器制造有限公司是被德国图林根钢琴有限公司指定在中国为德国威廉-斯坦伯格钢琴的唯一授权制造商,原告是中国及香港的经销商。被告戈特里安公司系2008年3月26日成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均是倪穗礼,经营范围系乐器批发、零售等。被告戈特里安公司在微信公众平台上注册了账号“德国戈特里安钢琴”(微信号:×××)。关于涉案文章:1.关于被告2015年9月18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的《关于德国戈特里安-史坦威钢琴被收购的经过和现状说明》一文,表述“最后得到德国政府‘目前没有批准过该收购案,也不会轻易和根本没有打算批准该收购案’的明确答复,大家心中这块大石头才终于落了地。……一场收购与反收购的大战终于拉开了帷幕,到最后,到底谁主沉浮和鹿死谁手?只有天晓得”。网名“德国戈特里安”在百度贴吧中的戈特里安吧中发表上述同篇文章,落款为“德国戈特里安﹒史坦威钢琴大中华地区德籍CEO倪穗礼”。2.关于“德国戈特里安”2015年10月9日在戈特里安吧发表的《德国戈特里安总设计师再度莅临广州备战上海乐器展》一文,表述“大家目前关注的总公司股权争斗内幕也逐步清晰但也复杂起来了,不过既然德国政府和钢琴协会已经介入此事,我身为一个打工的就不想去问和操这个心了。……内心难过的反倒是最近才经过调查和得到确认,原来2014年初家族两个妹妹就已经跟某公司签订了协议和收了定金了,但就采取了秘而不宣的做法,某人制定了一个在华完美的‘借力隔山打狼’计划。时机一到便把自己被列入打假名单的钢琴重新更名,重新推出市场。并开始打算推出‘卸磨杀驴’B计划了。”落款为“德国戈特里安﹒史坦威钢琴大中华地区德籍CEO倪穗礼”。3.关于被告2015年11月24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正式通过德国司法启动针对柏斯”收购案”行动的声明》一文,表述“2014年初开始,柏斯音乐集团负责人吴天延、吴雅玲通过二人实际掌控持牌仅为2港元注册资本的涉嫌‘空壳’公司——香港建时国际投资公司,向已有180年历史和德国政府定性为‘国宝’级保护的大型知名企业—德国戈特里安?史坦威钢琴制造有限公司发起了所谓的‘收购’行动……经过德国司法部门和相关机构的介入调查,……经过数月漫长的调查取证和根据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存在的众多严重问题,以及涉嫌违反、触犯德国法律的情况,于2015年11月23日开始正式启动司法行动。”该文章有3720人阅读。同月28日、29日,网名为“爱笑的无人能敌”、“北京风云大侠”分别在柏斯琴行吧、戈特里安吧发帖《通过德国司法体系正式针对柏斯所谓收购德国百年钢琴厂》,内容与上篇一致,二人落款均为“德国戈特里安﹒史坦威钢琴(中国)乐器有限公司”。4.关于被告2015年11月28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所谓“柏斯收购德国百年钢琴厂”的证据和说明》一文,表述“这几天,收到来自柏斯集团的各种威胁、恐吓等手段,并声称我们所说的不是事实。为了表明我们所说不是空穴来风和不负责任的行为,公布一些我们透过德国和中港两地相关部门所掌握的一些证据。那么大家看看这家公司是否属于我们前文里指出的涉嫌空壳公司呢?”文中附了建时投资公司股东、注册资金等材料。同月28日、30日,网名“爱笑的无人能敌”、“nxcnxc8080”、“北京风云大侠”分别在柏斯琴行吧、斯坦伯格吧、戈特里安吧、乐器吧发表同篇文章。5.关于“德国戈特里安”2015年12月5日在戈特里安吧发表的《德国XX长征,科技新车大显神威(转发自倪总文章)》一文,表述“有了这身高科技装备的支持和多年在德国的根基,推翻这些胡编乱造、违规违法的所谓‘收购’案就犹如如虎添翼……我们认真努力发起推动这些反收购行动,目的就是保护这些德国百年钢琴企业不至于落入居心不良之手。人家德国人辛辛苦苦熬了一锅历经几代人和超过100多年的老火汤,你却从香港伸出一公一母两条又臭又脏的‘香港脚’进去沐足!除了缺德和天理难容外,这锅汤还有谁会去喝吗”。落款为“德国戈特里安﹒史坦威钢琴大中华地区德籍CEO倪穗礼”。6.关于“德国戈特里安”2015年11月13日在百度乐器吧、钢琴吧发布《德籍黄佩玉教授应邀出席第16届西班牙钢琴大赛评委(2)》一文,表述“由于刚才各国选手集体强烈投诉赞助商提供的中国湖北宜昌柏斯做的卡瓦依三角钢琴太差,影响发挥,都拒绝使用……这是我近来在国内外,包括今年2015年9月的珠海莫扎特钢琴比赛、2015年10月本届波兰肖邦国际钢琴比赛等在内,我都多次亲眼看到湖北宜昌柏斯做的‘卡瓦依’和‘长江’被投诉和选手拒绝使用的尴尬情形了。看来好琴或不好的琴不是靠自己吹就行的,还是需要凭天地良心和用心做琴以及公众的评价接受才是硬道理和根本出路“。落款为“德国戈特里安﹒史坦威钢琴大中华地区德籍CEO倪穗礼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比赛现场”。7.关于原告诉称被告2014年5月17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钢琴制造协会(BundesVerbandKlaviereV)声明》一文,原告陈述该文章在公证时已被删除。2014年5月18日,网名“MadeInGermany”、“钢琴维修技师”分别在流行钢琴网、琴童网发布同标题的文章,表述“目前在中国市场打着德国制造的仿冒伪劣钢琴品牌多达近3000个。其中以中国湖北宜昌柏斯集团以及韩国三益这两家公司只是在德国注册的威廉-斯坦伯格(Wilh.Steinberg)和赛乐尔(Seiler)公司,以创造条件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但上述品牌绝对不是获得认证的真正德国制造钢琴。因为发现中国湖北柏斯集团的威廉-斯坦伯格利用会员列表来标榜德国制造,误导中国消费者的行为,协会已经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开除了其会员资格。”8.关于被告2014年5月25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德国之声>2014年5月24日德国波恩报道》一文,表述“自从上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钢琴制造协会BundesVerbandKlaviere.B.(BVK)根据中德两国政府达成共同打击中国内地猖獗的仿冒德国钢琴以来,湖北宜昌柏斯集团的涉嫌假冒德国威廉-斯坦伯格(Wilh.Steinberg)钢琴和上海门德尔松(Mendelssohn)涉嫌伪造德国制造钢琴本台曾予以报道。被德国钢琴协会曝光的还有厦门的斯坦伯格(Sterinbogh),夏贝尔(Chappell),上海的哈罗德(Harrodser)。这次是第二批曝光仿冒德国制造钢琴。曝光的假德国制造钢琴如下:法兰山德(FransSandne)……博斯纳(GerbPerzina)。上述品牌纯属中国制造,与德国没有任何关系。希望中国的客户不要购买上述仿冒产品。联邦德国钢琴协会(BVK)将在下一阶段继续曝光第三批中国虚假仿冒德国钢琴名单。联邦经济部也向中国工商部门和上海工商部门以及上海展览公司等部门发出照会,要求他们维护德国制造的利益和声誉,打击这种明目张胆的剽窃、仿冒德国钢琴的行为,同时要求中方上述部门在今年10月的上海国际乐器展上加大巡查力度,对BVK现场指证的虚假伪劣山寨德国制造现场予以查封和追究该企业和负责人的刑事法律责任。”9.关于被告2014年5月28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回顾和陈述一下这次中德联手打击中国厂家明目张胆山寨仿冒德国制造钢琴的始末》一文,表述“德国钢琴协会BVK全体理事和会员大会作出了开除中国柏斯集团旗下品牌威廉-斯坦伯格Wilh-Steinberg的会员资格的决定。因为协会收到举报并调查取证后证实这个品牌存在涉嫌用中国制造的钢琴,冒充德国制造钢琴高价卖给中国消费者,以及利用德国钢琴协会官方网站上的会员列表来误导中国消费者‘德国制造’的行为。3月德国法兰克福乐器展上柏斯高层倾巢出动找BVK高层游说,希望BVK撤销对他们的开除处罚和恢复其会员资格,但德国BVK以证据在握断然拒绝。柏斯方面最后变成威胁提起司法诉讼,5月15日在久等没收到柏斯起诉后,协会再次召开理事会决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决定并即日从官网站删除其会员列表。”10.关于原告诉称被告2014年6月18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中国湖北宜昌集团所属的威廉-斯坦伯格Wilh.Steinberg钢琴的虚假宣传》一文,原告陈述该文章在公证时已被删除。11.关于被告2016年7月5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当假冒钢琴品牌说得比真的钢琴品牌更厉害的时候》一文,表述“近期,真的被某几个破烂的品牌弄得不胜其扰,如此厚颜无耻的奸商!实在令人发指!……不怪湖北宜昌柏斯的吴天延,13年所谓收购了德国威廉-斯坦博格Wilhem-Steinberg,接着就胡乱在德国几台琴,而大量的琴则弄到湖北宜昌生产,对外冒充‘德国制造’,也用‘德国进口’的价格卖给中国客户。被德国钢琴协会人赃并获,于2015年1月做出永久开除和予以曝光。去年又声称收购了另一个德国品牌‘高天’Grotrian,这次变了玩法,据柏斯内部可靠人士透露和海关查询证实,柏斯已经把大量的湖北宜昌制造击弦机等部件发到德国高天Grotrian工厂了,正用中国湖北宜昌的便宜部件在德国生产钢琴,再洗澡进口回来中国,然后打着‘德国制造’和‘原装德国进口’来欺骗中国老百姓,今天我在北京生活展已经看到了一台湖北部件德国高天Grotrian钢琴了,看来这家德国百年企业经柏斯吴天延这么一弄,离毁灭也不远了!”并附有柏斯琴行对上文的回答和被告对柏斯琴行收购等行为作出的回答。同月3日,“爱笑的无人能敌”、“德国戈特里安”分别在戈特里安吧、百度贴吧将上述文章发帖。另查明,2014年5月27日,中国乐器协会发布关于网传“德国钢琴制造协会公布德国之外生产钢琴企业名单”的声明,该声明载明“近日网络谣传和转发‘德国钢琴制造协会公布德国之外生产钢琴企业名单’信息,中国乐器协会与德国钢琴制造协会进行了直接沟通,确认‘德国钢琴制造协会对于在德国之外生产制造钢琴,使用德国品牌或有意成为德国钢琴的制造商,并未公布任何制造商或品牌名单’。证明网传信息纯属个别企业或个人伪造的虚假信息……”2016年7月12日,中国乐器协会发布关于钢琴品牌打假维权的再次声明,该声明载明“2014年5月,中国乐器协会曾就钢琴市场打假维权事件发表过四点声明,时至今日又有人通过微信匿名重提旧事。文章假借他人之口,故意混淆‘德国制造’、‘德国品牌’和假冒德国钢琴的界限,不顾品牌发展的历史的客观事实和国际惯例,指责若干企业产品为假冒产品,更有甚者,污蔑中国乐器协会‘谁给钱就谁说了算’和‘收捐款’。为此我会再次郑重发表声明如下:……近年来,中国钢琴企业和琴行通过正当渠道合法手段,采取股权或品牌收购或企业兼并重组等合规形式,拥有德国钢琴品牌所有权是大好事,体现了中国民族企业的觉醒和强大。宜昌金宝、烟台博斯纳、上海门德尔松等我会会员单位,花重金收购德国品牌后,传承优秀的技术工艺,弘扬德国品牌工匠精神,扩大品牌生产,从而有效带动了中国钢琴制造民族品牌的提质升级。此举合规合法,无可非议。只要他们实事求是注明商标出处、产品产地,在宣传中对其设计和技术特点表述有根有据,我会将一如既往地给予支持……”。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公证费、律师费发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告柏斯琴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斯琴行”)与被告广州戈特里安乐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戈特里安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鄂0591民初706号民事裁定,驳回异议申请,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鄂05民辖终188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浮、梁嗣雯,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到庭参加诉讼。因案件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在其微信、贴吧上发表的数篇文章分别采用捏造、诽谤及侮辱性语言的方式侵害其企业名誉权。本院认为,与正式媒体相比,微博上的言论随意性更强、主观色彩更加浓厚,对其言论自由的把握尺度较为宽松,对微博言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综合考量发言人的具体身份、言论的具体内容、受众的具体情况、言论所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具体后果等加以判断,原、被告均为德国钢琴在中国的代理经销商,被告作为原告的竞争对手,应当承担比普通民众更大的注意义务,对竞争对手发表评论性言论时,应更加克制,避免损害对方商誉,而被告却利用微信、钢琴贴吧等平台,密集发表针对原告的不正当、不合理评价,目的在于通过诋毁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消弱对方的竞争能力,从而使自己经营的公司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势必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关于停止侵害。原告诉请要求删除被告发表的十一篇文章,本院认为,其中的《关于德国戈特里安-史坦威钢琴被收购的经过和现状说明》文中并无侮辱和诽谤言词;《德国戈特里安总设计师再度莅临广州备战上海乐器展》文中所用“卸磨杀驴”虽属贬义词,但无法在此文中得出明确贬损、侮辱、诽谤原告的指向;《关于所谓“柏斯收购德国百年钢琴厂”的证据和说明》文中虽用了“涉嫌空壳公司”言词,但其所发建时投资公司的资本及股东情况属实,其文章中内容是根据人们通常对于注册资本的多寡会对企业信誉和经营实力产生影响的理解所写,也并未到侮辱、诽谤之地步。上述文章内容均未对原告名誉权造成侵害,原告要求删除上述文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称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所发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钢琴制造协会(BundesVerbandKlaviereV)声明》、《中国湖北宜昌集团所属的威廉-斯坦伯格Wilh.Steinberg钢琴的虚假宣传》二篇文章,因原告公证进行证据保全时已删除,且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MadeInGermany”和“钢琴维修技师”即为被告账号,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上述文章相关侵权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所发的《当假冒钢琴品牌说得比真的钢琴品牌更厉害的时候》文章是“合肥海知音琴行”在其博客上最先发帖,被告只是转帖的意见,经查,“合肥海知音琴行”所发文章并无上述针对原告的内容,被告发帖只是标题、关于中国乐器协会和行文格式等内容与“合肥海知音琴行”所发文章一致,不能证明被告是转帖他人所发文章。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删除其余涉案侵犯其名誉权的微文、博文内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礼道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在微信公众号、百度贴吧、流行钢琴网、琴童网以及各大门户网站(新浪、搜狐、网易等)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诉求,本院认为,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相适应,消除影响范围应当与侵权影响范围相当,由于被告的侵权文章比较集中的发表在其微信公众号和百度贴吧上,故原告要求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及百度贴吧上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无证据证明被告与“MadeInGermany”和“钢琴维修技师”在流行钢琴网、琴童网所发文章有关,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在该二个网站和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刊登赔礼道歉声明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经济损失。被告在其注册的账号“德国戈特里安”微信公众号上多次推送存在侮辱、诋毁原告内容的文章,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展开了调查、取证而产生相应费用,为提起本案诉讼进行证据公证并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亦会产生相应费用,原告陈述经销商取消订单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即使经销商销量下降也是因多种因素所致,并不能一概归结于涉案文章,但是,不可否认,涉案文章在影响人们对原告社会评价的同时,也会导致部分人降低购买原告经销钢琴品牌的意愿,从而间接影响了原告的收入,因此,法院在无法确定原告所遭受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情况下,结合涉案文章通过微信、百度贴吧传播所造成的影响,以及原告因本案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和公证费中的合理部分,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200000元。关于诉讼时效。虽被告表示涉诉文章《回顾和陈述一下这次中德联手打击中国厂家明目张胆山寨仿冒德国制造钢琴的始末》在网络上发表时间是2014年5月,但涉诉文章至今仍在网页上未被删除,且被告2016年7月所发的《当假冒钢琴品牌说得比真的钢琴品牌更厉害的时候》再次涉及到声称原告“假冒德国制造”问题,可见,被告的该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因此,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法院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其关于原告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有无诉权。被告认为其发表的文章并未明确提及原告名称,而是以“湖北宜昌柏斯集团”、“建时国际”、“吴天延”等名称行文,因此原告无权起诉,本院认为,判断原告就涉案文章是否享有诉的权利,主要要审查涉案文章的评论以及产生的影响是否及于原告,也即是否可能会损害到原告的合法利益,从涉案文章内容来看,“湖北宜昌柏斯集团”虽然并非与原告工商登记的名称一字不差,但宜昌柏斯集团在宜昌仅为原告一家,且人们在日常说话方式中也常使用简称,“湖北宜昌柏斯集团”能明确指向原告,吴天延是原告的董事长,也是建时投资公司的股东,其作为原告和建时投资公司的经营者,二者一定程度上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对吴天延经营行为的评价一定程度上也及于和影响到原告,且涉案文章评论的事实也与原告具有关联性,因此,原告就涉案文章享有诉的权利,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被告的此项抗辩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百度贴吧中网名为“德国戈特里安”、“爱笑的无人能敌”、“北京风云大侠”发布的文章是否即为被告所发的问题。原告提供的证据虽然不能证据证明二者的统一性,但三个账号发文落款均为“德国戈特里安﹒史坦威钢琴大中华地区德籍CEO倪穗礼”,结合三账号所发文章内容,本院认定“德国戈特里安”、“爱笑的无人能敌”、“北京风云大侠”是被告在百度贴吧的账号。被告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倪穗礼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其在网络上发表的涉及公司经营内容的文章,应视为被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七)、(八)项、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戈特里安乐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在微信公众号“德国戈特里安钢琴”(微信号:Grotrian1835)发表的《正式通过德国司法启动针对柏斯“收购案”行动的声明》、《<德国之声>2014年5月24日德国波恩报道》、《回顾和陈述一下这次中德联手打击中国厂家明目张胆山寨仿冒德国制造钢琴的始末》、《当假德国钢琴说得比真的还厉害的时候》的文章和“德国戈特里安”、“爱笑的无人能敌”、“北京风云大侠”在百度贴吧中德国戈特里安吧、柏斯琴行吧、斯坦伯格吧、乐器吧、钢琴吧发表的《正式通过德国司法启动针对柏斯“收购案”行动的声明》、《德国XX长征,科技新车大显神威(转发自倪总文章)》、《德籍黄佩玉教授应邀出席第16届西班牙钢琴大赛评委(2)》、《当假冒钢琴品牌说得比真的钢琴品牌更厉害的时候》的文章。二、被告广州戈特里安乐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续十日在微信公众号“德国戈特里安钢琴”(微信号:Grotrian1835)首页和百度贴吧中的德国戈特里安吧、柏斯琴行吧、斯坦伯格吧向原告柏斯琴行(中国)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三、如被告广州戈特里安乐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履行义务,法院将公告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四、被告广州戈特里安乐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斯琴行(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五、驳回原告柏斯琴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28元,由原告柏斯琴行(中国)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已交纳),被告广州戈特里安乐器有限公司负担69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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